一、申報
(一)補貼對象
原則上為本縣區域內擁有耕地承包權的種地農民。
(二)條件、申報主體、補貼標準
1、條件:全縣范圍內擁有承包權的耕地及村組機動地,其中不予補貼的6種情形:
(1)已作為畜牧養殖場占用的耕地,以實際占用的面積為準;
(2)已頒發林權證的和已享受退耕還林補貼的土地;
(3)成片耕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包括:在設施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生產設施用地和附屬設施用地,如工業化作物栽培的連棟溫室、水產養殖池塘、工業化養殖池、育種育苗場所、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檢測用地和環保設施用地等;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規?;Z食生產的配套設施用地,如晾曬場,糧食烘干設施、糧食和農資、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用地等;
(4)非農業征(占)用耕地等已改變用途的耕地;
(5)經縣級人民政府認定,長年拋荒的耕地;
(6)經縣級人民政府認定,占補平衡補的面積和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
2、申報主體:擁有承包權的種地農民或流轉土地協議中明確的補貼資金受益方。
3、補貼計發依據及標準:
(1)補貼計發依據:二輪承包耕地面積。
(2)補貼標準:120元/畝。
(三)申報方法及途徑
各鄉鎮以村民小組為單位,按照我縣制定的統一的補貼依據和標準統計,計算每戶農戶應享受的補貼面積和金額,由村委會負責填制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分戶登記清冊,經每戶農戶簽字確認,由經辦人和村委會主任簽字并加蓋行政村公章后,上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2025年5月10日前完成)
二、審核
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負責做好基礎數據的審核工作,及時組織人員對耕地地力保護的補貼對象和補貼面積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進行審核,確保補貼不重不漏。(2025年5月24日前完成)
三、公開公示
經核實無誤后的補貼清冊加蓋鎮政府公章,并組織各行政村以村為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公示應在行政村公示欄和村民小組醒目位置一并進行。公示內容應包括:姓名、補貼面積、補貼標準、補貼金額、舉報電話等。(2025年6月10日前完成)
四、審批
各鎮向有關部門上報相關數據,縣農業農村局對各鎮上報的相關數據進行匯總,并會同縣財政局上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五、資金發放
縣人民政府審定后,在省級補貼資金下達后,縣財政局依據審定的補貼面積和金額,通過江蘇省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系統,將補貼打卡發放到戶。
灌南縣農業農村局 灌南縣財政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