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南縣新之誠超市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3日,我大隊消防監督員在檢查中發現灌南縣新之誠超市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不足,依法下發〔2024〕第0035號《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其于2024年10月22日前改正,期限屆滿復查時發現該單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不足逾期未改,操作人員未按照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用人單位拒不改正,該行為違反了《江蘇省消防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江蘇省消防條例》第八十七條之規定,我大隊依法對灌南縣新之誠超市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灌南縣消防救援大隊于2025年6月10日作出的《催告書》(連灌消催字〔2025〕第0005號),因采取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和郵寄送達等方式均無法送達。現依法公告送達灌南縣新之誠超市有限公司的《催告書》(詳見附件),自發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
附件:催告書.pdf
灌南縣消防救援大隊
2025年6月16日